政策解读|《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(暂行)》政策解读

现将省科技厅制定的《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(暂行)》解读如下:
  一、制定目的
  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、市场为导向、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,满足我省产业创新重大需求,攻克转化一批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,推动我省重点产业迈向中高端,依据《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》《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(暂行)》及《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(暂行)》等指导文件,省科技厅制定了《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(暂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  二、有关说明
  (一)省技术创新中心定位。在中心定位上,省技术创新中心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着本质区别。它是面向我省产业创新战略需求,围绕重点领域、重点区域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的高端创新平台,以提升重点产业创新竞争力为目标,以促进重大研究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任务,解决的是关键共性技术、颠覆性技术和“卡脖子”技术,发挥的是战略引领作用,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“预备队”。
  (二)省技术创新中心组建条件。拟组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应是独立法人单位。尚不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,牵头建设单位可先行实现人、财、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,并在批准建设一年内设立独立法人机构。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向应聚焦龙江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,符合国家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,并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、代表性强,有“长板”技术和攻克“卡脖子”技术的基础条件。
  (三)省技术创新中心组建程序。省科技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和市(地)政府,根据行业、区域发展战略部署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,对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进行统筹布局,坚持“少而精”的原则,有序组织开展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。有建设意向的单位先向市(地)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,市(地)政府或省直部门在统筹谋划的基础上,将符合条件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推荐给省科技厅,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,并根据咨询论证情况,批复建设意见。
  (四)省技术创新中心运绩效评估。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(周期三年),应提交验收申请和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报告,经市(地)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。省科技厅根据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工作,评估结果“优秀”和“合格”的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;评估结果“不合格”的技术创新中心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,整改后仍不合格的,撤销省技术创新中心资格。

 关于印发《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(暂行)》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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